中新社上海十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许晓青)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审议议案,修改与“妇女维权”相关的法规。议案中首度提出: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增加了禁止“电子信息性骚扰”或以语言、文字、图像为载体的“性骚扰”之条款。此举受到此间舆论的热切关注,审议中更有一些女性常委现场为之“拍案叫好”。
该议案由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内容为《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议案对新条款的表述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同时,还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此外,该议案还增加了“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条款。
据介绍,近年来上海市人大受理的女性“来信来访”中,各类“性骚扰”已成为棘手问题之一,且往往受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也对解决此类问题束手无策。对此,上海有关部门已通过多种途径呼吁,希望一方面尽快通过地方立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界定“性骚扰”、尤其是“短信性骚扰”,做出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
据悉,今天审议的这一议案,还明确提出改进有关条款的表述,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此外,在“反对家庭暴力”、“妇女享受定期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等领域也首次给出了详尽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