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长春七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吴兆飞 王宇)七月二十六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连国、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涉案达一点一八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凭证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
二00一年八月,罗连国通过他人认识吴海峰,称自己公司资金紧张,让吴帮忙解决,吴应允并告诉罗给储户高息向银行拉存款。储户存款后,吴将储户密码篡改,将篡改后的密码和储户个人信息、存款数额告诉罗,罗本人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取款凭条后,由吴在银行内部操作,骗取人民币一点一八亿余元,吴从中获取好处费二百余万元。在储户到银行取款时,罗为了掩盖事实,除支付储户人民币三千一百余万元外,还私自占有余款八千七百余万元。此外罗还擅自发行股票七千三百余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和《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对二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罗、吴二人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院经审理查明,罗连国与吴海峰二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凭证的行为,造成了银行资金特别重大损失不能挽回,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共犯。罗连国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本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发行数额巨大,破坏了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吉林省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连国、吴海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该裁定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