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五月十日电 《二○○六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获得香港立法会通过。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有助确保二○○七年行政长官选举顺利进行。该《条例草案》主要是处理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制定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时的选举安排。
他说,《条例草案》规定如果在行政长官出缺后六个月内将会选出新一任的行政长官,便毋需安排补选!短趵莅浮芬喙娑ㄑ【傥被岬娜纹谛胗谛姓す偃纹诮娼炻哪攴菽诘亩乱蝗掌鸺;以及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在任满剩余任期后只可连任一次,而剩余任期亦算为一任。该《条例草案》还建议若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
该发言人说,修订条例生效日期的公告将于二○○六年五月十三日刊登宪报;修订条例将于同日生效。
选举管理委员会随后会对相关的附属法例作相应修订。
此外,香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在立法会表示,行政长官已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指明今年十二月十日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投票日;有关投票日的公告,将在本周五刊登政府宪报。
新一届选举委员会的任期将于明年二月一日开始,并于明年三月二十五日选出新一任的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