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9日电 2006年5月9日上午10时,中国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传销犯罪——“鲁剑”行动战果情况。
很多传销人员本身就是受害者,对于受害者做传销,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个事情上,有什么不同的对待方式?对于这个问题,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表示,这个问题是在打击传销中很关键的问题,因为传销犯罪活动是一个涉案人员众多的犯罪活动,在这种犯罪活动中,既有害人者,又有被害者,而且很多涉案人员有双重身份,既是骗人者,又是被骗者,他在被别人骗的同时,也在危害别人。
高峰说,对于这样的人员,首先是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因为,传销到目前为止,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有关的法律条款,大多都适用这条法律。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为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高峰同时指出,对符合罪行条件、罪行标准的,同时要看犯罪情形、后果,综合考虑。最后由公安机关移送到人民检察机关,然后由人民检察机关提请是否诉讼。对于既是骗人者,又是被骗者,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他们并不能在行动上免责,他们也是行政违法,我们会依照有关的法规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