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6日电 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很不完善,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也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经验证明,提高国民福利、减少贫困的根本途径,仍在于社会的经济增长。《澳门日报》今日发表社论文章称,不开征遗产税是明智抉择
顾名思义,“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而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是现金与存款,还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遗产税最早产生于四千多年前的古埃及,当时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遗产税。而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则始于一五九八年的荷兰,随后,英国在一六九四年、法国在一七○三年、意大利在一八六二年、日本在一九○五年、德国在一九○六年、美国在一九一六年都相继开征遗产税。
在中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一九三八年十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一九四○年七月一日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在一九五○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要开征的十四个税种,就包括有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此一税种并未正式开征。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遗产税的征收因此又被重新提出。一九九四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随后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内。中共“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于是,遗产税的开征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文章写到,在中国,目前征收遗产税的条件相当不成熟,如税基确立难度大,财富持有者信息不透明,国内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制,有多少财产和现金无处可查,与遗产税密切相关的收入监控体系仍是空白,难以对富人群体的财产进行有效的核算和监控;同时,遗产税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现在七、八十岁的人群中其实并没有甚么遗产,而真正有遗产的是那些四、五十岁的市场经济的“弄潮儿”,然而在这一年龄段就去世的只是个别现象。这些都给开征遗产税带来很大的难度。
此外,征收遗产税非但不能“劫富济贫”,反而会促使富豪千方百计采取各种避税技巧,如将收入转移境外,以离岸信托基金的特别方式来逃避遗产税,形成税收道德风险;一些业主为避税而将物业登记在尚未成年子女名下,催生出大批“娃娃业主”;一些富豪可能将资金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从而引发资金外流。因此,在条件不成熟情况下,征收遗产税不仅不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而且导致的负向影响可能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