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征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重申二手房交易必须缴纳个税。
据悉,在江苏省南京市,2004年征收到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收仅为10万余元。而在其他不少城市这个数字更低。税务机关对“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明显不够,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那么这些税收是怎样流失的呢?
首先,“二手房转让个税”征收的阻力来自于地方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等决定。但令人惊讶的是:去年以来,全国有不少城市的官员纷纷表态“二手房不征个税”,甚至在今年6月,建设部一位官员还表示: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个别地方的试点,没有推广的时间表。
其次,税务机关没有尽职尽责。由于“炒房”等个人之间的资产转让较难监管,税务机关便将个人所得税重点放在了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项目上,以至工薪收入所得税及利息税占到个人所得税70%左右的比重,而资产性收入反而漏、逃了税收。
客观地讲,相对于“地下交易”等行为,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的监管并非有很大难度,由于房屋交易涉及产权转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资料足以提供交易的基本情况,为此,财政部等部委颁发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强调了“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要求,关键是税务机关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严格执行税法的责任承担起来。
因此,当前对“二手房转让个税”政策不应只是反复重申,而须由各级“人大”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贯彻法律法规开展一次督查,掌握稳定房价政策执行状况,责成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二手房转让个税”补征入库。(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顾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