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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政策:已购公房可以出租 2000年11月29日 09:14 中新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北京市日前出台了有关规定,即日起允许公房上市出租。专家分析说,这对活跃二级市场和推动许多办理产权“老大难”的单位加快办理产权速度将起到积极作用。 北京晨报说,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出台的《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具有下列4种情况之一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租:一是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二是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三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是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除上述4种条件外,在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下,新规定指出,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的已购公房可以上市出租。同时,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 在租金方面,已购公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已购公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已购公房上市出租,出租人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另外,已购公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如果已购公房上市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要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执行;出租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必须经市建设项目涉外安全审查办公室批准。(李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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